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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克美。男。江苏建湖人。大学文化程度。2004年转业至西安地税。在部队从事10多年新闻宣传摄影工作。是第十二届中国新闻奖二等奖得主。发表千余万字文章和数百幅新闻摄影作品。三次荣立三等功。一次荣立二等功!专题收藏红军长征史和开国将帅史资料数万本。现为中国书法媒体联谊会理事、陕西省作家协会会员。陕西省书协宣传外联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书协官方网站特邀记者。西安地税书画协会副会长。商洛市文联特邀文艺评论员。商洛学院红军长征史料馆馆长。

(原创)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住宅小区的车库所有权属于小区业主,你知道吗?  

2016-04-11 10:43:32|  分类: 顾克美谈社会舆论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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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住宅小区的车库所有权属于小区业主,你知道吗? - 顾克美专业书画评论 - 顾克美书画专业评论宣传展播平台
 
顾克美
    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住宅小区的车库所有权属于小区业主,你知道吗? 如果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上诉失败,此判决将载入史册,成为全国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典型判决,你看了后,不转行吗?
   作为地税工作人员,我所清楚的是,开发商开发地下停车库,是必须的,人防部门有具体的要求,毕竟城市有防空的义务与担当。更为关键的是,开发商早已经将建设成本摊派在房价里,且计入税收成本,再销售给业主,明显有失公允,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最为让人觉得不思议的是,业主们在购买车位后,居然还要被强迫缴纳物业管理费,且数额巨大。法律应该给广大业主讨回公道。
   请看来自南京方面的最新报道: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
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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